中财投资网(www.161588.com)2026/5/20 14:51:20讯:
深交所网站日前披露了关于对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6〕675号)。经查明,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京蓝,000711.SZ)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对靶材业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
公司于2026年1月24日披露《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以下简称《更名公告》)称,拟将公司名称变更为铟靶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基于铟资源优势、以及过去两年来对高密度ITO靶材业务所进行的多项准备,开始正式进军高密度ITO靶材业务,使公司的战略优势与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延伸到作为多个行业关键材料的高密度ITO靶材领域。《更名公告》披露后,公司股价明显偏离市场行情,自1月24日至3月8日期间价格涨幅为140.46%,多次触及股价异常波动,并触及严重异常波动。
经监管督促,公司于2026年3月9日披露《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公告》,说明公司靶材业务目前仍处于所收购产线的检修复产阶段,尚未正式启动生产,亦未产生相关营业收入及利润;即使公司生产出ITO靶材产品,也需要经过市场较长时间验证,市场开拓、订单获取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公司在《更名公告》中未能准确披露靶材业务目前所处阶段、生产及销售情况,也未就业务发展存在的不确定性充分提示风险。公司在2026年1月至2月披露的多次《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中也未说明,直至监管督促后才发布公告予以说明,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
二、未及时核实并澄清相关市场传闻
自2026年2月27日起,市场出现关于公司的若鑫联科技注入完成,公司铟年产能将从200吨提升至600-700吨,占全球再生铟60%以上,形成全球铟资源垄断地位等传闻。
公司未及时核实并澄清相关市场传闻,经监管督促,公司才在2026年3月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公告》中,说明鑫联科技2024年、2025年铟产量分别为47吨、5吨,市场中关于鑫联科技注入后公司形成全球铟资源垄断、铟产能占全球再生铟60%以上等部分传闻并无实际依据,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资产注入的客观预期并不相符,以公司所掌握的信息判断存在显著夸大成分。
ST京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第7.1.6条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马黎阳、总裁柴永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陈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一款、第4.4.2条第一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3.2.1条、第13.2.3条的规定,经深交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马黎阳、总裁柴永福、董事会秘书陈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公司2025年年报显示,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大股东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92%。
相关规定: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5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2.1.1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规则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规则第1.4条规定的除上市公司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2.1.2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4.3.1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保证公司遵守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履职,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声明和承诺,切实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并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中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7.1.6条: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一)涉及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动、重大交易、重要财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二)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异常情形且影响其履行职责;(三)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675号
关于对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20号楼(秀月街128号)A307-24-0194室;
马黎阳,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柴永福,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陈明,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京蓝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对靶材业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
公司于2026年1月24日披露《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以下简称《更名公告》)称,拟将公司名称变更为铟靶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基于铟资源优势、以及过去两年来对高密度ITO靶材业务所进行的多项准备,开始正式进军高密度ITO靶材业务,使公司的战略优势与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延伸到作为多个行业关键材料的高密度ITO靶材领域。《更名公告》披露后,公司股价明显偏离市场行情,自1月24日至3月8日期间价格涨幅为140.46%,多次触及股价异常波动,并触及严重异常波动。
经监管督促,公司于2026年3月9日披露《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公告》,说明公司靶材业务目前仍处于所收购产线的检修复产阶段,尚未正式启动生产,亦未产生相关营业收入及利润;即使公司生产出ITO靶材产品,也需要经过市场较长时间验证,市场开拓、订单获取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公司在《更名公告》中未能准确披露靶材业务目前所处阶段、生产及销售情况,也未就业务发展存在的不确定性充分提示风险。公司在2026年1月至2月披露的多次《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中也未说明,直至监管督促后才发布公告予以说明,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
二、未及时核实并澄清相关市场传闻
自2026年2月27日起,市场出现关于公司的若鑫联科技注入完成,公司铟年产能将从200吨提升至600-700吨,占全球再生铟60%以上,形成全球铟资源垄断地位等传闻。
公司未及时核实并澄清相关市场传闻,经监管督促,公司才在2026年3月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公告》中,说明鑫联科技2024年、2025年铟产量分别为47吨、5吨,市场中关于鑫联科技注入后公司形成全球铟资源垄断、铟产能占全球再生铟60%以上等部分传闻并无实际依据,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资产注入的客观预期并不相符,以公司所掌握的信息判断存在显著夸大成分。
ST京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第7.1.6条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马黎阳、总裁柴永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陈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一款、第4.4.2条第一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3.2.1条、第13.2.3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马黎阳、总裁柴永福、董事会秘书陈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ST京蓝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