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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悬疑:董事会人数灵活规定合法合规吗?

加入日期:2025-10-28 6:34:48

  中财投资网(www.161588.com)2025-10-28 6:34:48讯:

  导语

  公司章程不明确董事会的具体席位数,实际是公司股东会不负责任地将董事会组成人数的现实决策权让渡给了董事会或董事长个人

  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可见,董事会组成是股份公司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但是,董事会的组成如何在上市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却在个别公司出现了不同的理解。

  沪市上市公司和元生物(688238.SH)2025年1月7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调整董事会人数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拟将公司本届董事会成员人数由9人调整为7人,同时将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的规定,改为“由不超过9名董事组成”。深市上市公司三鑫医疗 data-match-index=0>三鑫医疗(300453.SZ)2016年1月修订至今的各版公司章程和上海瀚讯 data-match-index=0>上海瀚讯(300762.SZ)2023年5月修订的公司章程,均在董事会一节规定,“董事会由7—9名董事组成”。

  2023年12月修订的新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适用有限公司相关条款,即董事会成员人数在3人以上。而原公司法对股份公司董事会人数规定为5—19人。以上三家公司的章程关于董事会成员数量的区间式规定,看起来并没有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其条款似乎也满足了公司章程应载明董事会组成事项的法律要求。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董事会组成的示范性条款是,“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人数】名董事组成……”,并在该条款下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确定董事会人数”。

  公司章程中没有规定董事会成员的一个确定人数,而是规定7—9人或不超过9人,也就意味着公司章程规定,该公司董事会席位可能是区间内的任何一个数字。于是问题出现了,公司董事会席位的最终确定由谁执行、执行何种程序?如果在多种可选的席位安排中进行变更,应当履行什么程序?如果7—9人和3—9人的规定合法合规,那直接采用原有法律规定的5—19人是不是也合法合规,公司章程对公司法条款的具体应用究竟如何体现?

  三家公司的章程对董事会成员数量如何具体确定,均没有做出规定。从三家公司增减董事席位的实际操作来看,都是由董事会有形或无形地提出调整董事会席位的议案;不同的是,三鑫医疗 data-match-index=1>三鑫医疗两次调整均由董事会直接决策,而和元生物上海瀚讯 data-match-index=1>上海瀚讯则由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两次审议通过。

  2015年5月上市的三鑫医疗 data-match-index=2>三鑫医疗,在上市后遭遇了1名独董去世、两名副总退休(其中1人为董事)、董秘和两名监事辞职,连续的人事变动导致公司董事会在当年6至7月由8名董事变成实际的6名,12月增选1名独董后,公司董事会增至7人,但仍较公司章程规定的8名董事会成员缺少1人。

  2016年1月,三鑫医疗 data-match-index=3>三鑫医疗董事会提请修订公司章程,将董事会组成改为7—9名董事,2月股东大会通过修订的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一直沿用至今。此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人数从原来的8人变为7人,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均未公告过第二届董事会的组成。公司第三届、第四届董事会均为7名董事,其组成人数实际是通过换届选举的候选人数量确定的。2023年3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在换届选举议案中,增加1个董事会席位并提名1名副总经理为董事候选人,4月股东大会通过换届选举议案,最终第五届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

  2023年4月和7月,上海瀚讯 data-match-index=2>上海瀚讯先后公告称,有两名非独立董事辞职。或许是为了从制度层面保持董事会调整的灵活性,5月15日,上海瀚讯 data-match-index=3>上海瀚讯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将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改为“由7—9名董事组成”。7月3日上海瀚讯 data-match-index=4>上海瀚讯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人数及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为进一步提高董事会运行效率,公司拟将董事会人数由原来的9人调整至现在的7人,并相应调整专门委员会组成。上海瀚讯 data-match-index=5>上海瀚讯将董事会人数的调整作为一个重要事项来决策,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7月20日的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或许是解决了董事会人员变动带来的合规问题,或许是意识到董事会组成灵活规定存在的问题,在修改公司章程3个月后,上海瀚讯 data-match-index=6>上海瀚讯于2023年8月28日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提请将公司章程中董事会“由7—9名董事组成”改为“由7名董事组成”,但未说明修订理由。似乎“由7—9名董事组成”,就是董事会人员从9名减至7名的一个过渡安排。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对内约束股东、董事和高管的组织“合约”,对外公示明确公司治理主体权责的“企业宪法”,保持其内容的确定和稳定是必需的。在公司法关于董事会成员人数和结构的红线之上,在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人员构成的规则之下,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规模与结构做出确定和清晰的规定,公之于众,决之于股东会,是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

  上市公司在面临董事离职的现实问题时,通过公司章程的灵活规定,看似解决了公司在人事安排上的现实问题和治理上的合规问题,实则违反了公司法明确的关于董事会组成的强制性要求,也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将本应交由股东会特别决议决定的公司章程修改事项,变成董事会自行决策的一般事项。通过公司章程的灵活规定,完成对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法定职权的变动,这种不是授权的“制度性授权”,对公司治理体系的负面影响是系统性的。

  这种对董事会组成人数做区间规定的做法,尽管给公司实控人带来董事会人事安排上的一点灵活便利,但却也给公司治理体系带来了潜在的危害性。其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导致公司董事会规模与结构处于不确定状态。由于公司章程未规定董事会的确定人数,每次董事会换届都面临着确定董事席位的问题,每次出现非独立董事辞职都难以确定是否需要增补董事,作为公司治理基本因素的董事会人数居然是一个变量,公司股东的权利保障自然可想而知。董事会组成的不确定性,导致董事会的内部结构也存在着不确定性:虽然7—9人的董事会中独董必须在3人以上,但3—9人的董事会则无法根据三分之一的规则来确定独董的人数;此外,兼任高管的董事有几名,职工代表董事如何安排,都会成为董事会组成中不确定的问题。

  另一方面,公司章程不明确董事会的具体席位数,实际是公司股东会不负责任地将董事会组成人数的现实决策权让渡给了董事会或董事长个人。由于公司章程未规定如何确定和调整某届董事会的组成人数,董事会的组成就可能变成一个隐含问题,或者由被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数量直接决定,或者与董事会会议组织人员安排合并、由董事会直接决策。董事会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董事长的个人意愿。

  “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让权力各归其位,本是一个组织正常运转的基本要求,在上市公司的治理体系中没有理由不予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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