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贷出借人起诉平台的诉讼案件中,平台是否属于网贷借款人,以及出借人与平台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各地法院裁判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不久前,甘肃高院在审理周某诉玖富普惠及玖富数科民间借贷纠纷案时,认定平台仅为信息中介方,与出借人之间未形成借贷关系,因此不承担还款义务,并最终驳回了周某的再审申请。

案件审理时,甘肃省高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关系成立应以双方具有借贷合意且款项实际交付为要件,缺一不可。依据兰州中院原审查明的事实:出借人与玖富普惠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再将出借资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到个人存管账户内。出借人作为主动注册操作的当事人,应当对上述材料内容明确知晓并认可法律后果。裁定书中明确提到,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并无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出借人没有实际出借款项给玖富普惠公司,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甘肃省高院裁定书中明确表述,出借人与玖富普惠公司签订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自出借人将出借款项划付至借款人及
/或债权转让人或其指定账户时,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建立借款法律关系。由此,上述约定的借款人并不是玖富普惠公司。玖富普惠公司为出借人提供出借信息搜集、信息公布、信息交互、出借咨询服务以及借款人及/或债权转让人推荐
撮合等服务。结合出借人于2019年2—3月期间,多次、多笔出借款项并支付款项的事实,其认可并实际履行与玖富普惠公司之间的服务协议,玖富普惠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原审据以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依据合同法及网贷管理相关法规的规定,P2P网络借贷中的借款人身份仅限于实际接收出借人资金的一方,而不可能是仅起到促成借贷交易、且不承担担保责任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因此,部分出借人的出借款项依然没有收回,拿起法律的武器,向实际借款人发起催收和诉讼才是唯一的回款途径。在具体操作中,出借人可以呼吁法院如玖富普惠属地或自己所在地法院,申请仲裁批量执行,才能真正高效维护合法权益,解决回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