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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院裁定玖富系信息中介非借款人 驳回出借人诉讼请求
时间:2026/5/11 16:27:28

日前,湖北省某中级法院审结了一起网贷出借人诉玖富普惠平台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熊某认为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遂向湖北中院申请请再审与玖富普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然而,法院经审理认为,熊某的主张与已查明的事实不符,最终裁定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申请人从电子签名与数字证书的真实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等核心证据的真实性、资金存管与担保事实认定的完整性,以及利息计算与费用承担的正确性等方面,向湖北省某中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玖富普惠公司针对出借人的再审申请也提交了反驳意见。玖富普惠表示,平台展示的“还款保障措施”系由第三方机构提供,并非其自身提供的担保,该模式符合监管对信息中介的定位。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作出了担保承诺,双方系中介合同关系,而非借款或担保关系,玖富没有承担还款义务的依据。因此,一审法院适用担保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公司承担责任,属于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案件审理中,湖北中院认为本案审查重点为两点:熊某与玖富普惠之间是否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玖富公司是否应对熊某承担还款责任。经审理各项证据后,湖北中院认定,熊某和玖富普惠之间并无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客观上熊某并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玖富普惠,玖富普惠亦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用款人。因此,玖富普惠平台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借款信息服务,其与熊某之间属于中介合同关系。据上分析,熊某主张其与玖富普惠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玖富普惠是否应向王某承担还款的问题,根据前述分析,玖富普惠与熊某之间为中介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故玖富普惠依法无需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湖北中院裁定如下:驳回熊某的诉讼请求。


P2P网贷行业清退以来,此类案件已不少见。P2P平台的性质是借贷信息撮合中介,其本身并非法定意义上的借款人,与出借人不构成传统民间借贷关系。而借款人作为实际收款方,与出借人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此当平台实际借款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做老赖逃废债时,出借人应依法向逾期借款的实际借款人主张权利,唯有如此,才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才是解决回款问题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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